六十六、出從王事當有程

類別:歷史軍事 作者:義凱司令字數:2942更新時間:24/07/15 11:37:47
    尼國二年十月中旬,元城。

    《尼國律令》經過我和佘向純,以及“法律顧問團”的不懈努力,耗時整整一個月,終於形成了一部極其……粗疏的法典。不過沒關係,我宣佈未來一整年爲試點年,對已經制定的法典進行試行考察,並隨時修正。

    《尼國律令》分爲憲法、刑法和民法,這是借鑑了後世的經驗。

    憲法爲總綱領,規定了尼國全體國民的權利和義務——肯定不能照搬照抄後世的經驗,無論是儒家的、法家的、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的都不能套在當下的尼國。我也頭疼了很久,最終決定,憲法先列極其簡潔的幾條,終我一生不斷完善,死後形成“祖制”。

    既然是祖制,便不能隨意添加內容了,免得後人不敢改導致故步自封,像明朝連“海禁”之類的具體事項都列爲“祖制”,搞得後人只能慘兮兮的種地捱餓,直到海匪倡亂到不可收拾後才逐步開海。再例如,“不能征伐日本”(不徵之國)居然也是祖制!無論是因爲傳說中的“舉國茹素”,還是洪武太祖認爲渡海進攻經濟上不划算,怕子孫後代窮兵黷武,從而把這種東西列成祖制,都造成了嚴重後果。後人在對日關係上如何施展?豐臣秀吉死後,日軍撤離半島,明神宗萬曆帝曾萌生渡海進攻日本本土的想法,便因“不徵之國”的祖制作罷,若逢其時而攻其國,是否便能避免數百年後的血雨腥風十四年呢?不得而知。至於清朝就甭提了,戊戌六君子的故事人盡皆知,因爲閉關自守拒絕改革,龐大老舊的帝國一息之間便煙消雲散。

    鑑於此,制定“祖制”——憲法的時候,我可是絞盡了腦汁,不能留下任何挖坑的條款在裏面,從而束縛子孫後代的手腳,因爲“祖宗之法不可變”而影響發展。因此,需要放一些“萬世不移”的總綱性的條款在裏面,說白了,最好是那種“大空話”,無論什麼時代都不落伍的條款,試舉幾例:

    第一條,尼國國民的生命神聖不可侵犯,上至國王,中至諸侯、高級官員,下至每一個國民,都無權無理由、不經過審判,便剝奪其他國民的生命。

    這一條我相信絕對是劃時代的,甚至佘向純看到後都是一驚,本能地擡頭看我,妄圖從我眼中看出點什麼——他也發現這一條主要就是約束我本人和後面歷代國王的。君主不能隨意殺人,這聽上去很不“君主”,古代華夏就沒有過這樣的時代,西方也是在文藝復興、啓蒙運動之後,各國君主才對領民喪失絕對的生命控制權的。

    但我堅持這麼做,因爲將其充作“祖制”之後,尼國便成爲了一個十分維護“人”的權利的國度。不光國王受到約束,此後,高官不能肆意欺凌百姓,貴族不能隨意打殺平民,主人不能任意處死奴隸,生活在尼國,無論什麼情形下,人的生命是有保障的,換句話說,起碼能活着!

    我相信,一旦如此,人的生命權利將成爲尼國上下的共識,令大多數人在“殺人”這條罪名前望而卻步。當然,至於這條祖制能不能約束後代君王,我不得而知,因爲執法部門肯定不能按照這一條處死犯有命案的國王,最多能夠令貴族和高官伏法。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就像剛剛新鮮出爐的《婚姻法》,雖然規定了一夫一妻制,但隨着農業社會男性在經濟領域佔據絕對優勢,諸如“包二奶”、“找小三”、“養外宅”等事情肯定無法杜絕——即便是幾萬年後的2022年也不稀罕。但是,理念一旦種下種子,生根發芽,便能有效遏制變壞的趨勢,維護大多數人在大多數情形下的利益,令違反律令的人始終冒着付出代價的風險,這便夠了。

    當然,我在定祖制的時候,也充分考慮了“步子邁太大扯着蛋”的風險。比如,上一條憲法,我幾經考慮,將此前“生命”後面的“財產”倆字劃掉了——給予國民完整的財產權是近代國家才能做到的事情了,在這個原始的尼國,真要搞“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那可真是……想想就不可行!

    《刑法》列出了殺人、搶劫、強暴、貪污、受賄等情形較重的案件處理方法。這些其實歷朝歷代,哪怕後世的現代社會其實理念都差不多,基本理念便是“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即量刑的尺度與犯的事情大小需要匹配,並結合自首、未遂、中止、舉報、立功等情節酌情增減。

    《民法》則比較雜,除婚姻法外,還有經濟法、教育法、兵役法、徭役法(實在沒辦法,建設任務太重,本不想用這個詞的,唉)、治安法等等,均就社會生產、生活的一個或多個領域的事務,規定了各類情形發生時的處理方法。這其中還夾雜了許多我個人的“情結”,有些甚至並不是我生活的那個年代存在的法律,而是古代的律令。如:誣陷一經查實,反坐之。即若某人誣陷別人殺人,查實了子虛烏有後,就當做誣陷者殺人了,把他按殺人的罪名處死(或其他刑罰)。這個條令的恢復來源於我們那個時代一個震驚全國的“大案”——被撞反訛案。

    其實事情本身並不大,無非是彭某救助被撞倒的老人反被訛詐,最終賠了幾萬塊錢,連刑法的邊兒都沒摸到。說是“大案”,主要是就其影響之深遠、後果之嚴重、討論之廣泛的無奈綜合考量。

    此案的發生和廣泛討論,直接導致我國在扶老人這件事上的道德斷崖式滑坡(強調不是全民道德,僅是“扶老人這件事上的道德”)。事情發生後的十幾年,老人每當摔倒,路人的表現都極其冷漠——絕大多數直接無視,少部分有良心的拿着手機邊拍邊扶,或者報警後走人。關鍵是,此現象根本無法再次改變扭轉,因爲,“做好事”同樣適用於經濟學的收益和成本核算。

    一個人爲什麼會做好事?說白了還是經濟學,因爲做好事產生正激勵(即收益),即“覺得自己是個好人,有道德”的心裏滿足感,如果這件事沒有損失(即成本)或者僅有些許時間損失,則人們傾向於去做,這也就是爲什麼學校從小就教育學生們要講美德、做好事,同時弘揚一些好人好事案例,便是爲了提升人們做好事後的“心裏滿足感”,擴大收益使其大於成本,令交易發生。但是,經濟學的冷酷就在於,若成本大於收益,則交易一定不會發生。問題來了,若某些“交易”(即做好事)存在高成本呢?

    答案也顯而易見,看看此案後老人們摔倒後路人的表現就知道了——因爲做這件事有成本,計算公式爲:可能被訛的錢×被訛的概率,大概是幾萬塊×X%,這個概率沒有數據支持不確定,姑且就當算出來幾千塊錢吧。問題來了,對於絕大多數996的社畜來說,什麼“道德滿足感”值幾千塊錢?沒有,也不可能有,因此交易不會發生,可憐的老人們只能繼續躺地上等警察來了。

    上述交易不會發生的關鍵在於成本過高,而不在於道德滿足感太低,因此沈騰在小品中大喊“老人倒了不扶,人心就倒了”之類的宣傳絕對沒用,關鍵還是在於降低成本。在收益沒法提高之時(國民素質並不是人均郭明義),想降低成本,要麼把上述公式中的錢數降低,要麼把被訛概率降低。不過錢數上沒法做手腳,因爲這個賠款是完全跟着老人在醫院開的發票上的金額來的。最後只剩下一條路,即:降低人們被訛的概率,廓清寰宇,讓社會風清氣正,讓訛人之事再不出現——很可惜,沒戲!

    尤其是整頓老人倒地訛人這事兒,更沒戲。除非等到國家富庶到能把攝像頭裝得整個城市完全的全方位無死角以後,就能解決了。21世紀初則完全解決不了,一是無法認定撞人者,有時候甚至會出現“不是你撞的你爲什麼扶”之類的荒謬言論。二是即便發現訛人事件,因爲“年紀大容易死在看守所”或“老人沒錢賠”之類的原因,也無法有效對訛人老人進行處罰。

    上述問題直接導致該違法行爲無成本,老人往地下一躺就有可能來錢,不來錢也不會賠錢,在局子裏批評教育一番坐等子女來領就行了,這種無本萬利的買賣如何禁止?禁止不了,生命只能自己尋找出路,所以上述案件過去十幾年了,在扶老人這件事上的全民道德仍沒有一點起色。

    鑑於我前世血淋淋的教訓,我將“反坐之”這條封建帝國律令抄了下來,放到《尼國律令》當中。當然,我死後很多很多年,該律令在相當一段時期成了貴族和官員欺壓底層良善的工具,動不動就反坐,使百姓幾乎不敢“上告”,最終才被地34世尼國國王正式廢除(因爲是民法裏的,不是憲法裏的,不算祖制)。這也從側面說明了21世紀的法治社會還是有其一定的先進性,而我由於專業性太差,“拍腦袋”想出來的律令並不能夠跟經歷數十年實踐驗證的法治體系相比。

    各類法律條例初步形成,並擇日頒佈整個尼國實行。在這之前,我還要進一步釐清尼國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正式確立國家的架構。